在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22个人口较少民族,他们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总体滞后。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的扶持力度。制定并实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规划,国家要加大资金和政策扶持,各地要加大支持力度和加强对口支援。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对加快人口较少数民族的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人口较少民族,主要分布于内蒙古、黑龙江、福建、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10个省(区),总人口约63万多人(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除福建省外,其余9省(区)的人口较少民族相对聚居在西部和边疆地区的86个县(旗、市)、238个乡(镇)、640个行政村。其中,有16个民族与国外同一民族相邻而居。人口较少民族的共同特点是:人口较少,大多地处边境地区和偏远地区,多数跨境而居,绝大多数分布在民族自治地方,聚居在以乡、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社区。新中国成立以来,这些民族政治上得到了翻身解放,经济和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由于地处偏远、自然条件恶劣、社会发育程度低等原因,目前还存在一些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还有相当数量的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没有通电、通公路,没有小学、卫生室和安全饮用水等;有四分之一左右的人口尚未解决温饱问题,一些民族呈整体贫困状态;已经解决温饱的大多处于低收入水平,温饱成果尚未巩固;部分民族整体发展水平同其他民族相比差距较大。
20世纪90年代,国家民委牵头组织专家学者开展专项调查研究工作,摸清了人口较少民族情况,向国务院提出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建议。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44号),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对人口较少民族实行特殊扶持政策,改善人口较少民族乡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条件等,帮助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
在44号文件的指导下,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加大了对人口较少民族的扶持力度,使人口较少民族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中央财政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安排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补助资金,2002年至2004年共安排1.17亿元,2005年起每年安排1.12亿元,专项用于人口较少民族聚居乡村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公益事业。国家民委和国务院扶贫办在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基诺山和布朗山开展针对基诺族和布朗族的“两山”综合扶持开发试点,安排7300万元资金帮助解决温饱问题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使基诺山、布朗山基础设施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基本实现了“家家有饭吃,户户有房住,人人有衣穿,人畜有水喝,孩子能上学,人人能享受初级卫生保健"”,使“两山”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问题。2004年11月,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制定扶持人口较少民族的具体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帮助22个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国家民委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国务院扶贫办等有关部门,在有关省区政府的支持下,研究制定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
2005年5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会议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少数民族中的22个人口在10万以下的民族有了较大发展,群众生活有了明显改善。但是,由于历史、自然条件等方面的原因,这些少数民族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还比较落后,贫困问题仍较突出。因此,制定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采取特殊政策措施,帮助其加快发展,走上共同富裕道路很有必要。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按照国家扶持、省(区)负总责、县抓落实、整村推进的原则,加大扶持力度和资金投入,并组织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大型企业对口帮扶,通过五年左右努力,使这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达到当地中等或中等以上水平。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使人口较少民族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